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珍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滙盈物流有限公司、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9,520元、785,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12,8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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