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弘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弘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9年01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50,782元未給付,其中1,182,217元為消費款;
68,342元為循環利息;
2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弘霖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8221│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