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司促,4676,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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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葵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1﹞。

詎料債務人自108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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