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凱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09年7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86897元(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3891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47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凱翔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6897 │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