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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邵吳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0,449元,其中已到期本金46,969元(已到期之本金46,96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280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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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邵吳智惠 │自民國 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1592 │ │年 06月 30日│ │九七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邵吳智惠 │自民國 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6372元│ │年 06月 30日│ │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邵吳智惠 │自民國 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005 │ │年 06月 30日│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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