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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首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文亮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94,844元,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06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惟最大債權銀行慶豐銀行未提供協議書,復於95年12月8日通報本行王文亮毀諾,債務人既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 00)、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一(占協商債權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二(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惟因上述之本金及首繳日對債務人較之原欠本金及利息起算日較為有利,故債務人雖未簽協議書,本行仍依該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內容請求。
(三)債務人王文亮於92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王文亮至95年10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26,47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6,477元為自92年12月23日起至95年10月9日止之消費款。
債務人既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已達連續二期以上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乃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債務人王文亮於94年3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雙方約定於95年3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95年10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欠57,822元。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債務人於94年3月2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為94年3月22日至101年3月22日,利息以年利率12.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85,880元未獲清償,然債務人雖曾參加95年債務協商,惟其就債務協商亦未依約繳款,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即101年3月22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六)債務人於94年3月22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13萬元,借款期間為94年3月22日至101年3月22日,利息以年利率12.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11,659元未獲清償,然債務人雖曾參加95年債務協商,惟其就債務協商亦未依約繳款,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即101年3月22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亮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6477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王文亮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782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王文亮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85880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王文亮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1165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王文亮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5880 │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王文亮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659│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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