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基小,2472,2021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7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莊幸輯
被 告 簡博彥 最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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