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基小,2842,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4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洪國庭
被 告 鍾開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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