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基小,3062,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062號
原 告 洪山玉
被 告 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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