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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1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趙志堅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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