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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3399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蕭嘉倫
被 告 游正民
游曼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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