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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寶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
被 告 維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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