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補,616,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5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