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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陳芝妤
蘇富瑤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雯婷
被 告 合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02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原告主張之事證),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嗣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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