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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氏、張慶榮、蔡報和、卓芳化及被告張慶榮、蔡報和、卓芳化之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被告鄭立亭、楊捷安、孫婉甄、謝遠丰、鄭崇華、黃光明、林起民、吳美滿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召開都市計劃會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 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可憑,依首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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