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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涂柏豪
被 告 鄧景苡(原名鄧怡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 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
基此,本院乃於109年6月2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4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150元,如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詎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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