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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林晏如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以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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