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訴,579,2021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蘇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被 告 陳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以兩造已經和解而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