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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蘇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被 告 陳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以兩造已經和解而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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