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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 年度訴字第65號裁定正本,已於109 年2 月8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公示送達資料在卷可稽;
是抗告人遲至109 年3 月5 日具狀抗告,已逾10日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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