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訴,81,2020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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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書會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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