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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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