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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吳漢萍
蕭素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簡麗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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