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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郭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郭家慈分別於(1)103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元,(2)104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柒萬元並訂立約定書二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三)期間債務人又於105年4月8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約未完成,109年9月15日宣告毀諾(最後繳款期數日期109年7月10日);
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條件利率。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30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417元郭家慈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33997元郭家慈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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