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503,202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惠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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