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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簡彤竹
法定代理人 簡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7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2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49543元(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3396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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