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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品蓁分別於90年4月及90年8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8年4月底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122元、迄95年1月底積欠案外人48,270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55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297元賴品蓁自民國098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002新臺幣36397元賴品蓁自民國095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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