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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宏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金池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提出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聲請本院向電信業者要求提供手機門號申請人資料以通知相對人調解,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未提出調解之對象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補正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難認為其主張為真實,亦難認有成立調解之可能,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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