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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余國華、王○○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九、二十、二十四行中關於「俞國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余國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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