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潔之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琦
被 上訴人 溫玉銀
陳謝秀卿
許素貞
葉麗珍
簡黃來
黃金鳳
董妍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而上訴人延至110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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