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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名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02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16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1207元張名利即張良昌暨自起息日95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5898元張名利即張良昌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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