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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9月30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惟債務人至109年12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5,401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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