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467,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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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周葶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7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8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4190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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