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596,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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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修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修媛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8,600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287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582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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