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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鄭博文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5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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