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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江少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01月21日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09年02月06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元予債務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約定依本行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74機動計息。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次依債權人於109年02月04日所製作之永豐銀行個人徵信報告書所示,債權人確與債務人進行系爭貸款之徵信照會程序。
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自109年03月至109年11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嗣債務人於前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08月06日屆滿。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1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77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4286元江少槿及其中387,373元整自民國109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05日止年息3.54%001新臺幣394286元江少槿及其中387,373元整自民國109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5日止年息4.248%001新臺幣394286元江少槿及其中387,373元整自民國110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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