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843,2021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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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俊宏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0,000元,約定自105年11月01日起至112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1日止累計264,415元未給付,其中262,410元為本金;

1,705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俊宏於105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72,356元,約定自105年06月27日起至112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1日止累計237,930元未給付,其中236,284元為本金;

1,346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俊宏於105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105年06月27日起至112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1日止累計271,667元未給付,其中266,062元為本金;

4,812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謝俊宏於106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6年08月28日起至113年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1日止累計76,373元未給付,其中73,225元為本金;

2,448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4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2410元謝俊宏自民國110年02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36284元謝俊宏自民國110年02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66062元謝俊宏自民國110年02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3225元謝俊宏自民國110年02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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