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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參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09月10日起至97年09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1日止累計906,128元正未給付,其中284,169元為本金;
621,375元為利息;
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0年02月01日止累計97,693元正未給付,其中28,213元為消費款;
65,880元為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4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4169元張惠美自民國110年02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213元張惠美自民國110年02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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