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951,202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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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晉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晉銘於民國(下同)109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元,約定自109年04月24日起至112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4日止累計91,152元未給付,其中83,943元為本金;

5,91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5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943元林晉銘自民國110年02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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