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小,106,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廖子豪
被 告 楊淑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淑瑜清償債務,然觀卷附被告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