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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普羅旺世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訓昌
訴訟代理人 吳珮筠
被 告 王泳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之送達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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