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小,2755,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75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 告 黃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湖小字第134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46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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