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小,2784,2022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蘇恩霆
袁子謙
被 告 許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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