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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卞淑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淙欽等人間因110年度基簡字第1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金額為新臺幣349萬9,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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