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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0年度家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 害 人 周永樺
相 對 人 周天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壹佰公尺:被害人乙○○就讀學校(地址:基隆市○○區○○街000號即○○○○○○○○○○○○○○○○○○學校)。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乙○○與相對人甲○○為父女關係,相對人曾多次對被害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亦長期情緒勒索被害人。
於民國109年12月8日10時許,相對人與被害人之弟因細故發生爭執,相對人作勢剪壞被害人之弟之球棒,並扯壞被害人之弟錢包,渠等扭打互毆頭部,相對人持刀並揚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且持刀插自己肚子,被害人見狀阻擋渠二人,致被害人手臂瘀傷。
復於109年12月9日7時許,因相對人想起2個月前被害人之導師關懷被害人下巴受傷是否為家暴事件,即以通訊軟體持續傳送多則訊息予被害人,辱罵被害人之導師,且情緒激動要求被害人告知被害人之導師務必向相對人道歉,後相對人因懷疑被害人說相對人壞話,遂於通訊軟體上辱罵被害人「你是白癡、王八蛋」等語,甚不斷撥打視訊電話予被害人,並將相對人自殘割脖子之畫面透過視訊予被害人觀看,致被害人甚為恐懼,已發生家庭暴力,為避免被害人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之危險,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之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害人遭相對人實施前揭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聲請人及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並提出LINE對話截圖、受傷照片2張等件為證,且經相對人到庭表示其對聲請意旨不爭執,同意被害人所述,沒有意見,其情緒管控不佳應檢討等語(見本院110年1月18日訊問筆錄),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尚屬有據,依聲請人所述情節,審酌相對人暴力史、施暴方式、程度與次數等情,爰核發如主文所示第1項至第3項內容之保護令,並定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以保護被害人免受相對人之繼續不法侵害。
四、相對人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如有違反本保護令之規定者,係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相對人自應注意,俾免觸法。
五、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於本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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