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140,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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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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