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23,2021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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