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35,2021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被 告 廖圓生
廖恩靈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 弄
00號0樓


廖恩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 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春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1,777 元暨其利息與違約金;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1,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