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以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0,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