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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嘉浩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嘉鶴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6,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3,57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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