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再小上,1,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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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
再審上訴人 劉民信
再 審
被 上訴人 游月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8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以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誤載為裁定),再審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抗告,應視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足(僅依裁定繳交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再補繳500元。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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